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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银行业协会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规则
日期:2021-12-28 浏览:2514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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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银行业协会章程》,设立四川省银行业协会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是四川省银行业协会领导下的专业委员会,其业务接受四川银监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的宗旨和任务是:维护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友好协作关系;快速、有效地协调成员单位之间的争议,为成员单位提供可能的法律指导和服务,积极减少成员单位的司法诉讼成本;为社会各界提供金融法律服务,积极促进构建良好的金融法制环境。

第四条  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遵循民主.平等、合法、独立、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第五条  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参与拟定四川省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遵守的行业公约;

(二)督促会员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行业公约;

(三)调解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与其它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之间的与银行业务方面有关的争议;

(四)依照行业自律公约对会员的违约、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报告;

(五)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对侵害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接受四川银监局的委托,对重大的金融法规、金融政策的出台进行研讨、论证,为立法机关及金融管理当局提供立法和司法建议。

(七)根据会员单位及其它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的申请,为其提供金融法律咨询服务;

(八)组织和推动行业法律教育、培训及宣传工作;

(九)承办需由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为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的权力机构,常务委员会负责全体会议委托和交办事务的决策和执行,在全体会议休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负责决定和处理法律委员会的相关事务.行业协会维权部门具体协助和执行全体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常委一般由会员单位法律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主任和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八条  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会议的职责:

(一) 决定和修改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的规则;

(二) 推选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会成员);

(三) 审议和批准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 审议、决定增补和撤消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会员资格;

(五) 审议和批准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的解散;

(六) 决定聘任专家小组专家。

第九条  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和若干副主任,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法律委员会主任由协会在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中提名担任, 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的副主任由协会指派一名副秘书长担任。

第十条  法律事务委员会下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员九名,其中两名成员由协会副秘书长和维权部主任担任,其他七名成员由协会根据成员单位性质分类别提名,经法律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协会派一名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其他人员由协会秘书处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一)办理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具体落实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的各项职能;

(二)起草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任务和计划;

(三)定期向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

(四)组织对会员之间、会员与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之间争议的调处;

(五)办理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设专家小组,其成员由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聘请在金融及司法界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金融法律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  法律委员会可设特邀法律顾问,其成员可聘请四川银监局政策法规处的法律专业人士以及社会知名金融法律专家。

第十五条  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议案采取表决制。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常务委员会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单位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章 法律咨询与争议调解

第十六条  法律咨询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安排;组织有关专家承办。法律咨询意见由承办的专家小组提供,统一以四川省银行业协会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名义对外出具。

第十七条  对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八条  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根据成员的申请,调解成员之间在同业竞争、市场资源、财产权益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调解争议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者已经提起诉讼、仲裁的,不予调解。

第十九条  调解争议由专家调解员主持调解。专家调解员可邀请四川银监局派员担任或由各成员单位推荐金融法律专家人选,经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审核后聘任,并登记造册。

第二十条  调解庭由3或5名专家调解员组成,分别由争议双方及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专家调解员名册中指定。调解庭的组成应当实行回避原则。

第二十一条  调解争议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低成本、高效率,客观、公正地解决争议事项。调解争议可以收取适当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的,由调解庭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应当自觉履行。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经另一方申请,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向四川省银监局,银行业协会及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二)不再受理不履行一方提出的争议调解申请。

(三) 以协会的名义给予相关单位通报批评,训诫等处罚.

第二十四条  法律咨询与争议调解按照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法律咨询与争议调解办法》执行。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支出

第二十五条  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日常支出由四川省银行业协会负责;

(二)单位和个人向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请求法律咨询时,应当缴纳咨询费;

(三)单位和个人向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申请对争议进行调解时,应当缴纳协调费用。

第二十六条  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收取的咨询费与协调费用于支付专家、协调员劳务费和弥补办公费之不足。

  第六章 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的终止

第二十七条  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因以下原因终止:

(一)经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决定解散,并经四川省银行业协会理事会批准;

(二)经四川省银行业协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成员单位决定解散;

(三)四川省银行业协会终止。

第二十八条  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终止,由四川省银行业协会组织清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四川省银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并经法律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生效,并报四川银监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本规则的修改程序和生效要件适用本规则第15条之规定。

第三十一条  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进行法律咨询、争议协调的程序和收费标准由法律工作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四川省银行业协会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四川省银行业协会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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